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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普法课堂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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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有哪些突破?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有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民集体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依法转让、互换、抵押等内容。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一是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三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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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郭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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