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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东多次擅自进房,租客打电话报警……结果却把自己送进监狱

常见的居民家中起火,通常都是用电不当引起的。

但是前不久,上海的一处出租房内发生火灾,起火的原因居然是租客自己点的火,至于点火的原因,只能说闻所未闻……

1996年出生的胡某,大学毕业才一年多,在上海某集团公司担任产品规划师,租住上海市龙吴路某小区的29楼出租房内,因为房东擅自进房检查,之前就与她产生过矛盾。

2019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房东又进过她的房间,于是打电话和对方理论,房东说,这全是因为要应付群租房检查。

胡某认为,这个星期房东已经未经其同意进房间2次,把房间弄得很脏,跟她理论又得不到正面的答复。于是便拨打了110报警,要求民警上门调解。

当时接线员向胡某解释道,民警到场调解需要房东和房客都在场。而胡某听了这话,马上就和接线员说:是不是我要点把火,民警才肯到场调解?

这话说完,胡某就拿了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大厅内卫生区域围着的被单一角点燃,因为被单是棉质的,所以火一下就烧起来了。

得知胡某的房间已经着火后,接线员立刻询问着火地址和是否需要119到场。

而这边,看到火烧起来了,胡某有些害怕,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来,2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烧着的被单浇灭了。

消防部门赶到后,对着火现场进行了勘查,民警则将胡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胡某到案后,被问及有没有想过放火的后果,她表示:“我当时没有想过后果,我只是在和110通话中突发奇想,想着放一把火,警察就能到现场来帮我解决问题了。”

胡某把被单点燃后,马上就被合租人员扑灭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她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呢?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并不要求造成火灾的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火灾等严重损害后果,则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定罪量刑)。这个案件中,胡某点燃被单的地点是高层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内,用被单改造的帘子已独立燃烧,且迅速烧至天花板附近,帘子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时扑灭火势,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酿成火宅。她的行为已经置该室的租客以及整栋楼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胡某的动机虽然是因长期矛盾无法解决而想通过放火的方式逼房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无放火烧毁房东财物等报复泄愤的动机,但从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分析,胡某明知其放火点燃布帘可能造成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放火罪(既遂)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并不要求造成火灾的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火灾等严重损害后果,则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定罪量刑)。这个案件中,胡某点燃被单的地点是高层居民住宅的群租房内,用被单改造的帘子已独立燃烧,且迅速烧至天花板附近,帘子附近堆放有大量木板等易燃物品,如果其他合租人未及时扑灭火势,很可能引燃其他物品,酿成火宅。她的行为已经置该室的租客以及整栋楼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胡某的动机虽然是因长期矛盾无法解决而想通过放火的方式逼房东出面解决问题,并无放火烧毁房东财物等报复泄愤的动机,但从刑法上的主观故意分析,胡某明知其放火点燃布帘可能造成使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于危险之中的危害后果,仍然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放火罪(既遂)

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放火罪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大好前程,毁于一时冲动

这个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来源 : 广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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