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中山魅力  特产

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32号

经粤府土审(14)〔2021〕2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292公顷(耕地0.3177公顷,养殖水面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1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329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8.54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地址:崖门镇田南村,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0750-6433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33号

经粤府土审(14)〔2021〕2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2636公顷(耕地0.8217公顷,林地0.42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2636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4.722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89.510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地址:崖门镇田南村,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0750-6433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34号

经粤府土审(14)〔2021〕2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532公顷(耕地0.7995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3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8532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73.972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地址:崖门镇田南村,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0750-6433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35号

经粤府土审(14)〔2021〕2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8861公顷(耕地1.8045公顷,园地0.0003公顷,林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98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1.886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775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163.453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地址:崖门镇田南村,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0750-6433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36号

经粤府土审(14)〔2021〕2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耕地0.000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833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0.0347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地址:崖门镇田南村,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0750-6433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收土地公告

江征公告字〔2021〕37号

经粤府土审(14)〔2021〕2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2855公顷(耕地0.2854公顷,园地0.000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属下位于崖门镇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2855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平均每亩5.78万元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按《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标准计算),合共24.752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青苗补偿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补偿给有关权利人(原征地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存在差额的,由崖门镇人民政府落实差额补偿)。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25日前到崖门镇田南村(地址:崖门镇田南村,联系人:李树峰,联系电话:0750-643331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崖门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6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29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面积0.3292公顷(折合4.938亩,其中耕地0.3177公顷,养殖水面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1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6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63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面积1.2636公顷(折合18.954亩,其中耕地0.8217公顷,林地0.421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4.222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6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53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面积0.8532公顷(折合12.798亩,其中耕地0.7995公顷,园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53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6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861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面积1.8861公顷(折合28.2915亩,其中耕地1.8045公顷,园地0.0003公顷,林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79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775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6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四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五经济合作社、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面积0.0004公顷(折合0.006亩,其中耕地0.000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3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江自然公告字〔2021〕65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21〕22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855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新会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新会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新会区崖门田南村海尾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田南经济联合社,面积0.2855公顷(折合4.2825亩,其中耕地0.2854公顷,园地0.000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府办〔2020〕6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平均5.28万元/亩,青苗补偿费综合折算平均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新会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年3月25日

江门自然资源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 标签:海绵宝宝动画片下载
  • 编辑:郭瑪莉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