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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岗墟这些档口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被罚!你帮衬过吗?

生产经营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

市场交易离不开捍卫公平的秤

但总有个别不法商家

通过一些手段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近日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

公布了新一期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来看看吧~

沙岗墟市场5家档口

  • 东区起湾道沙岗墟第二分区934、935的张得婵。
  • 东区沙岗墟二区114号的龙翠翠。
  • 东区起湾道沙岗墟肉菜市场128卡的柯绍舵。
  • 东区起湾道沙岗墟肉菜市场内F11卡的刘三丰。
  • 东区沙岗墟二区940、941卡隔壁的蒋思运。

以上单位均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

以上经营者,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均没收“电子秤”;

2.均罚款1000元。

中山市惠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百佳纯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

中山市惠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佳纯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19年6月13日”,包装上“产品标准:GB/T 2300”中的“GB”标注错误,属于虚假内容。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3.罚款5000元。

中山市黄圃镇金强肉类制品厂

  • 双喜临门腊肠

中山市黄圃镇金强肉类制品厂生产的“双喜临门腊肠(标示生产单位:中山市黄圃镇金强肉类制品厂,规格:65克/袋,生产日期2019-03-15)”,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规定。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销售“双喜临门腊肠”产品违法所得60元;

2.没收召回“双喜临门腊肠”产品20包(规格:65克/包);

3.罚款10000元。

中山市金誉肉制品有限公司

  • 咸蛋黄猪肉饼

中山市金誉肉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20年3月25日、4月16日及5月10日生产的“咸蛋黄猪肉饼(标准编号:Q/ZSJY0002S-2018)”,该产品的企业标准(Q/ZSJY0002S-2018)在《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上显示“备案失效日期”为2018年9月26日。但当事人在2018年9月26日之后仍在生产的“咸蛋黄猪肉饼”的产品上标注“(产品标准号:Q/ZSJY0002S-2018)”。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精选腊肠(腌制肉制品)

中山市金誉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腊肠(腌制肉制品,规格:400g/包,生产日期:2020年3月24日)经抽检检验,氯霉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召回的涉案产品“精选腊肠,货值金额66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3.罚款10000元。

中山市黄圃镇三钱肉食制品厂

  • 翔云脊膘

中山市黄圃镇三钱肉食制品厂采购食品原料“翔云脊膘”,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警告

中山市生津食品投资有限公司

  • 元气人参饮品

中山市生津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生津食品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气人参饮品”(生产日期:2019年03月18日,规格:60g)产品标签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食品名称、配料表(包括配料表的定量标示)和基本要求等项目不符合规定。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元气人参饮品”产品700瓶;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3.处罚款10000元。

中山市进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植物蛋白饮料(椰子汁饮料)

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

2.罚款5000元。

二审:蓝运良

三审:魏礼军

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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